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及各有关实验室:
为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成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与持续改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根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4] 138号,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方案”)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将开展2024年实验室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项目
2024年能力考核项目计划分必考项目和自愿参加项目:其中必考项目为水中BOD5和挥发酚、土壤中镉、水中有机氯农药和地下水中菌落总数(细菌总数);自愿参加项目包括水中CODcr、氨氮、硝酸盐、磺胺类抗生素以及浮游植物等项目。
二、 考核对象
考核主要针对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和质控任务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检测机构,分为必考对象和自愿报名两类。
其中省级和339地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必考对象,共369家单位,按国家监测方案参加水中BOD5和挥发酚、土壤中镉、水中有机氯农药和地下水中菌落总数(细菌总数)等项目的考核。水中CODcr、氨氮、硝酸盐、磺胺类抗生素以及浮游植物等为自愿参加项目。
其他单位所有项目均为自愿参加,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积极报名参加。
三、 考核进度安排
能力考核将向各参加考核单位统一随机发放考核样品,考核时间分别计划安排在2024年4月、6月、8月、10月进行,届时会发布正式的文件通知。
具体考核时间进度安排见下表。
四、组织形式
能力考核将通过总站 “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考核系统平台”(见总站网页主页下方的“相关系统平台”)进行。
五、结果利用
能力考核合格的单位今后3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系统内持证上岗考核时,该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
总站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单位和个人合格证书,并在年底对在2024年能力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必考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初测不合格的单位可允许自愿参加一次补测。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合格、未申请补测或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考核结果不合格。
2024年能力考核工作以最终的正式文件通知为准,请届时登录总站网页关注文件通知。
请各省站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地级市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4年 4月15日